•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3 05:36:26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四川
感谢辛苦整理
发表于 2025-12-12 19:42:58 发布于 重庆

股民诉讼对海印股份的影响分析!

踩中海印这颗雷后,本也希望通过法律诉讼拿回部分损失,也是恶补了一下法律知识,今天周末有时间,就把近期吧里沸沸扬扬的“62位股民诉讼事件”对海印股份的影响梳理了一下,分享给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琢磨琢磨,自行判断!

通常上市公司最容易触及处罚并被索赔的就是虚假陈述,目前看海印诉讼可能涉及的诉讼涉及虚假陈述和市场操纵(恶意退市),其中虚假陈述涉及三个事项。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虚假陈述相关知识

以下内容主要摘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定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索赔需同时具备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

重大性的判断:

()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交易因果判断:

1  虚假陈述的划分

诱多型虚假陈述:虚构利好或隐瞒利空(如虚增利润、掩盖风险),诱导投资者高价买入。

诱空型虚假陈述:虚构利空或隐瞒利好(如延迟披露增持计划),诱导投资者低价卖出。

2、虚假陈述的损害后果

诱多型: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后,股价下跌导致损失,计算买入价与真实价差额。

诱空型: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卖出后,股价上涨导致损失,计算卖出价与真实价差额。

3、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

诱多型:推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买入证券。

诱空型:推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卖出证券,需特别关注利好信息释放时点。

《新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两者损失计算规则,体现行为与结果的对应关系。

二、海印股份涉及的虚假陈述诉讼

一般有处罚决定的虚假陈述胜诉是大概率,唯一的就是是否符合赔偿条件,主要是该项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和是否形成买卖的因果关系。

1、关于股东占用资金的虚假陈述(有处罚决定)

索赔范围:这是诱空型虚假陈述,在实施日(至少可以算到2021年度会计报告披露之日)到揭露日(2024.12.6)之间卖出海印股份的股民可以尝试诉讼。

分析:占用资金的虚假陈述对海印审计报告数据影响有限,持股海印股份股民因审计报告该部分内容披露有误而卖出的因果关系很难被认定成立(反过来说基本不会因该部分内容而卖出股票),故本项虚假陈述重大性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有限,基本上索赔不了。

2、关于增持的虚假陈述(有处罚决定)

索赔范围:这是诱多型虚假陈述,在实施日(2024.6.19)后买入到揭露日(2025.4.12)之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海印股份的股民可以尝试诉讼。在2025412日之前卖出了都不具备索赔条件。

分析:虚假增持本来是个人认为最有可能索赔成功的,因为2024619日后交易量有明显放大,具备重大性,但是海印实业也有抗辩理由,即公告提示了增持不到位的风险以及海印实业资金出现了问题,加上也部分增持了,最终看法院怎么判了。但是不管法院怎么判,根据金力泰的案例,此项诉讼的赔偿主体都是海印实业,即便有赔偿也与海印股份无关,连带责任都捆绑不上。

3、关于拆迁补偿的虚假陈述(无处罚决定)

分析:这个前面有开贴专门说过,我个人认为公司的公告没有问题,不存在虚假陈述

三、关于恶意退市(操纵证券市场?)的诉讼

因为没有恶意退市这一违法的定义,估计只能去靠操纵证券市场条款。

《证券法》中: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从相关法律条文看,操纵市场的核心是围绕交易行为进行的,司法解释也描述了七种具体情形,包括蛊惑交易操纵(如散布虚假重大信息)、抢帽子交易操纵(利用影响力荐股后反向交易)、重大事件操纵(虚构重组或投资事项)、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信息披露节奏)、虚假申报操纵(频繁申报撤单误导市场)、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

分析:操纵证券市场我认为除了跟交易相关,还应该有获利和动机,目前看很难套上,而且重点跟虚假增持一样,即便有判决,赔偿主体也应该是实际操纵者,不涉及海印股份自身。还有个问题就是索赔金额的判罚会扣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股民损失最大的原因来自于退市,这个影响要算给被告没有判罚先例,会是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如果不能判给被告,那么即便赢了官司也索赔不了多少。

 

综上所述,我个人判断当前股民诉讼对海印股份的影响很小,相比当前股价的跌幅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