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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5 23:42:58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重庆
指控需有实据,莫让“举报”沦为股价博弈工具——驳斥海印相关不实指责 在资本市场中,举报权是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指控都必须建立在真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之上。针对“王新民宣传虚假信息打压股价”“62名诉讼投资人违规交易将被罚”的说法,缺乏有效证据支撑,且混淆了法律边界与市场逻辑,本质上可能沦为误导舆论的不当言论,有必要予以澄清反驳。 首先,认定“虚假宣传打压股价”需满足严格的法律要件,绝非空口指控即可成立。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监管部门查处此类行为的核心前提是“有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且证据需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若仅以主观猜测或片面言论指控王新民传播虚假信息,却无法提供其编造虚假内容、故意传播误导性信息的完整证据链, such as 原始言论记录、信息虚假性的权威认定、股价波动与该言论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明等,那么该指控就缺乏法律根基。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受公司经营状况、退市板块整体环境、市场资金流向等多重因素影响,上海金融法院的司法裁判要点也明确,需区分虚假陈述与系统风险等其他致损因素的影响比例,不能简单将股价变动归咎于某个人的言论,更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扣上“打压股价”的帽子。 其次,将“62名诉讼投资人”直接与“大量买卖股票、挂虚单”的违规行为绑定,是对投资者维权行为的不当揣测,也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诉讼投资人参与集体诉讼的核心诉求是追偿因上市公司违规造成的损失,其合法的股票交易权利并未因参与诉讼而被剥夺。认定“挂虚单”等操纵市场行为,需要监管部门核查交易记录、申报目的、资金流向等关键证据,绝非仅凭“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就能推定。此前证监会查处的操纵市场案件中,均以完整的交易数据、资金流水等闭合证据链作为处罚依据,而非仅凭身份标签定罪。更何况,股票交易记录全程可查,若真存在违规交易,监管部门自然会依法处理,但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预设“会被罚”,本质上是对合法维权者的不当抹黑。
发表于 2025-11-15 07:39:16 发布于 四川
举报王新民宣传虚假信息打压股价!!!那62个诉讼投资人如果在此期间大量买卖海印股票或者挂虚单,就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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