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
第二节 临时报告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8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11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12
第四节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14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14
第六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15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6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16
第七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17
第八章 附 则......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按照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制度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强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员等(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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