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六)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依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宜:
(一)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依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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