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财务负责人发表意见的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经理同意后,转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及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含三分之二)且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需要上报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报股东会审议。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或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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