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公告编号:2025-064
证券代码:400242 证券简称:巴安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追偿权纠纷,潍坊高新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沪 0118 民初
2229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潍坊高新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贷款及各项费用的
90,623,125.85 元,利息 3,555,507.38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7 月 8 日,后续以
90,623,125.85 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共计 94,178,633.2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6 月,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巴安公司”)与案外
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
公告编号:2025-064
约定由原告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提供 4.28 亿元最高额融资。2020 年6 月,被告巴安公司与案外人华夏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借款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贷款金额为 9,600 万元。同日,案外人华夏银行向被告巴安公司发放贷款 9,600 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4.85%,为固定利率。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后因主借款人违约,案外人华夏银行于 2021 年 4 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1 年 8 月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被告巴安公司应于
2023 年 6 月前归还借款本金 9,400 万元,并支付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的贷款利率及结付息方式计付至 2023 年 6 月的利息。
2021 年 8 月,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高创”)与案外
人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巴安公司应付的费用。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8,400 万元整,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山东高创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日起三年。
被告在 9600 万的贷款到期后并未及时偿还,案外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山东高创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高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本金 92,000,000
元、利息 1,115,500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的逾期利息 18,817.09 元,以及
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 93,115,5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27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7,47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512,471 元,由被
告山东高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案件判决后,案外人华夏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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