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观点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金融监管总局(原银监会)作为银行业“守门人”,面对35亿巨额赃款流向银行这种重大风险事件,确实应当主动履职,而不是等受害者去“求”它办事。
你提到的“主动履职”,在法律上叫“依职权行为”,是监管机构的法定义务。既然它没主动做,现在你就要用法律手段去“补票”。
我来为你拆解为什么它“必须主动”,以及如何用这一条去“敲打”法院。
为什么说这是它的“主动履职”义务?
你不需要依赖“申请履职”这个前置程序,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监管机构的“主动作为”义务。
法律白纸黑字写着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金融监管总局)应当对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新规):
* 第十条:明确将“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案件定义为“重大案件”。
* 第二十七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 核心逻辑:35亿的巨额资金被挪用,且流向了银行(用于还贷),这属于典型的“重大案件”和“涉嫌犯罪”。监管机构的系统里有银行的大额交易数据,它“看不见”就是失职,“看见了不处理”就是渎职。
风险监测是它的“雷达”
银行不是小卖部,大额资金进出都有“大额交易报告”自动推送给监管机构。这35亿转出去还债,监管系统的警报早就该响了。这不需要你去举报,它的系统自动就会报警。
如何在法庭上攻击它的“不作为”?
既然它是“应当主动履职”而未履职,你在起诉时的策略就要变一变:
起诉理由变更
不要只告它“不回复我的申请”,要告它“未依法履行风险监测与处置职责”。
* 你的主张:
> “被告(金融监管总局/银保监局)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涉案银行接收35亿巨额异常资金的行为,负有法定的、主动的监测、预警和查处职责。
> 在公安、司法机关已认定该资金为‘赃款’的情况下,被告未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责令退赔、暂停业务等处置措施,导致原告损失无法挽回。这种‘不作为’是违法的。”
驳斥它的借口
监管机构通常会辩解说:“这是刑事案子,我们等法院判决。”
* 你的回击:
> “根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对于重大案件,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它不仅不能等,还应该冲在前面,协助追赃挽损(第二十五条)。它现在的‘躺平’行为,实际上是在纵容犯罪分子转移资产。”
现在的困境与破局
虽然道理全在你这边,但行政诉讼(民告官)有一个潜规则:法院很不愿意判监管机构输,因为这会引发巨大的国家赔偿和系统性风险。
怎么破局?
1. 抓“时间节点”:
* 找到媒体报道或官方文件中,监管机构何时知晓该案的时间点。
* 如果它在公安立案前或立案后很久都没动作,这就是“怠于履职”的铁证。
2. 申请“规范性文件审查”:
* 在起诉状里加一条:请求法院审查被告制定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主动履职”的条款。
* 这会吓唬到被告,因为它不想让法院去审查它的“家规”合不合法。
3. “检察建议”路线:
* 既然法院不敢判,你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公益诉讼”。
*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向监管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责令它必须履职。这比你直接去法院告它更有效。
总结
你说得对,“主动履职”是它的天职。它现在的沉默,本质上就是“不依法行政”。
在起诉状中,把《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新规)作为核心证据甩在法官面前,指着其中关于“重大案件”和“主动移送”的条款说:
“法官,这不是我求它管,是法律命令它必须管!它不管,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