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400240 证券简称:R 长康 1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4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仲裁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作出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长江润发张家港保税区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忠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马俊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股东、业绩承诺人
3、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刘瑞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股东、业绩承诺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签订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对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信制药公司或目标公司)的业绩进行了承诺,申请人同意根据被申请人承诺的业绩对华信制药公司进行估值并受让华信制药公司股份,根据被申请人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分阶段向被申请人一支付股份转让款;被申请人同意在华信制药公司实际业绩未达到承诺值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若华信制药公司2018、2019、2020年度任意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值,申请人有权从当年应付股份转让款中扣减按约定公式计算的补偿款,不足扣减的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现金补足。
2.申请人已按照本案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一支付了全部第一阶段股份转让款420,518,875元(指人民币,以下同),取得了华信制药公司60%的股份。
3.华信制药公司2020年实际净利润远未达到承诺值,被申请人为逃避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控制华信制药公司拒绝进行年度审计。
4.本会于2020年12月10日就(2020)京仲案字第1165号仲裁案件(以下称第
1165号案件)作出(2020)京仲部裁字第0014号部分裁决书(以下称《部分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华信制药公司审计工作的义务,并且当前确有控制华信制药公司阻碍审计工作开展的行为。《部分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配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华信制药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
5.通过法院对《部分裁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人人员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年底完成了华信制药公司2019年、2020年的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华信制药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其中载明,华信制药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8,014,700元、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9,829,200元。
6.被申请人应依据经审计的华信制药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
额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的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赔偿款。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最终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602,633,768.3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第1项仲裁请求的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的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赔偿款,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为140,714,984.90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1,500,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如适用)
被申请人申请称:由于本会已经在前案裁决申请人先期违约,且其不仅未在协议约定的合理期间内履行义务,更是拒绝按照裁决书履行义务,性质十分恶劣,显然属于根本违约,因此,被申请人一有权解除本案合同,故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提出的解除合同有效,申请人应当返还全部股权,并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股份的贬值损失、申请人持有股份期间应付未付股权款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审计费等。
又因为股权的贬值损失需要审计现在华信制药公司股权价值,但是被申请人一两次要求进入厂区,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均被申请人违法拒绝,导致无法核定损失,故申请依法评估华信制药公司现在股份价值。
被申请人最终明确的仲裁反请求如下:
1.对现在的华信制药公司股份价值进行评估;
2.申请人向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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