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400233 证券简称:美吉姆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业绩承诺补偿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4 日
(三)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日期:2025 年 8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 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俊君、霍晓馨、刘祎、王琰提出的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 京仲裁字第 0074 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本次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一
姓名:刘俊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46
2、 申请人二
姓名:霍晓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申请人三
姓名:刘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申请人四
姓名:王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申请人
名称:启星未来(天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龙 执行董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案件事实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
1、2024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仲裁进展公告》
(2024-050);
2、2025 年 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2025-001);
3、2025 年 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仲裁法院驳回申请人提
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公告》(2025-006)。
(三)被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请求和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 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46
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对于申请人所提《承诺函》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裁决中所涉《承诺函》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主张。经查,仲裁案件中,启星公司的仲裁请求为,要求刘俊君等人向其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及利息。启星公司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约定启星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被收购方合计持有的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
权,交易价格为 3 300 000 000 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刘俊君等人的业绩承诺和
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因该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基于《收购协议》对业绩承诺补偿请求事项进行仲裁。根据《承诺函》的内容,系刘俊君等人单方作出的承诺。仲裁庭将《承诺函》作为该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而非仲裁立案依据。申请人所提《承诺函》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