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公司”)2024 年度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或“我们“)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提交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693 号] ,该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相关事项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基础如下: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前任会计师”)在 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由于对营业收入中的经销商客户收入共计 1,587.87 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新的审计证据。
2、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力新公司营运资金短缺,营业收入较低且扣非前后
净利润均大幅亏损,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为负值。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保力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3、2020 年 4 月,保力新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经破产法院同意,将从原子公司深圳
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 台,以 2,800.00 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2020 年 6 月保力新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中山慧通。保力新公司的关联方莘县智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于 2020 年曾向中山慧通
借出资金 930.00 万元。由于无法确定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保力新公司与中山慧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保力新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规定,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一、1”所述,因前任会计师在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由于对营业收入中的经销商客户收入共计 1,587.87 万元实施延伸审计程序后仍不足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因此前任会计师对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我们在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新的审计证据。因此 2023 年形成上述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本期尚未消除。
如“一、2”所述,保力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力新公司已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保力新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应对措施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该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如“一、3”所述,2020 年 4 月,保力新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经破产法院同意,将
从原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所接收的抵债车辆 703 台,以 2,800.00 万元价格出售给北京锦亿天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锦亿天辰”);2020 年 6 月保力新公司、锦亿天辰、中山慧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慧通”)又签订协议将锦亿天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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