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400229 证券简称:R 越博 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3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有限公司
贺靖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
书
李迅 董监高 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博动力或公司),住
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4 栋 4 楼。
贺靖,男,1972 年 5 月出生,越博动力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李迅,男,1983 年 7 月出生,越博动力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越博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越博动力、李迅的要求,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越博动力、李迅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4 月 29 日,越博动力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2024 年 4 月 30 日,越博动力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2023 年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终止上市条款,公司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截至目前,越博动力未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并导致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终止上市。综上,越博动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越博动力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贺靖,
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迅,均未能勤勉尽责推进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应当对越博动力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越博动力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越博动力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公司未能出具 2023 年度报告是源于贺靖等人重大恶意人为干预破坏导致:一是 2023 年度贺靖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治理和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客观上无法完成年报的披露。二是贺靖等人恶意破坏、中断 2023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工作进程,拒不支付年审费用并提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必须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要求,导致中审亚太于 2024年 3 月底辞任。
第二,公司新任董事会,尤其是董事长李迅,已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越博动力作为上市公司负有按时编制、及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客观事实,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因未能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导致公司股票被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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