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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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208 号柏
利大厦写字楼 4001 召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9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发出了《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2、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5:3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208 号柏利大厦写
字楼 4001 召开。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并摘牌,目前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的股份初始登记和挂牌转让。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47,807,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88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3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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