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独立董事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为规范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有效保护和支持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包括本公司在内,在不超过 5 家公司中兼任独立董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参加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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