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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