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应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有关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相关资料;
(三)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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