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9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0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0 月 1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
陆宇 董监高 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高青化 董监高 时任总经理、董事
杨之豪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潘新雷 董监高 时任财务总监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7 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公告。根据该议案,江苏阳光拟向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购买一宗土地(澄土国用(2005)第 013336 号)的使用权,交易总额 17,044.2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07%。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予公告。当日,江苏
阳光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阳光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17,044.23 万元,在江苏阳光支付全部款项后 180 日
内阳光集团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
2023 年 5 月 18 日,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 1.3 亿元转让款;5 月 22 日,
江苏阳光分两笔向阳光集团支付 1,300 万元、2,700 万元;合计共支付 1.7 亿元
转让款。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阳光集团未配合江苏阳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
记变更手续,也未归还 1.7 亿元转让款。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公告《2023 年度业绩预告》,在“风险提示”中披
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使用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交付公司保管,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公告《2023 年年度报告》,在第六节“重要事项”
“二、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中披露:2023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阳光集团新增占用江苏阳光资金 1.7 亿元;发生原因为
预付土地转让款,截至报告日,未按承诺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认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江苏阳光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陆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履约期届满时知悉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未及时组织公司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且在董事会秘书提示后仍不同意披露相关信息;时任总经理高青化,参与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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