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公告编号:2025-087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阳光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 民初 24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无锡分行”)
主要负责人:王凯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8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琴芬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克平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宇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孙宁玲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江苏无锡分行与被告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德源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2025 年 9 月 9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 民初 241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阳光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153,580,604.17 元,期内利息 5,299,325.11 元,逾
期罚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为 612,402.56 元,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以 153,580,604.1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再上浮 50%计算)、
复利(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为 21,131 元,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以期内利息及罚息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再上浮 50%计算),并赔偿律师费 20 万元;
2、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对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3、德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4、对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无锡分行有权以孙宁玲持有的阳光公司股票在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5.45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公告编号:2025-087
5、阳光公司、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德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阳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无锡分行借款本金
153,580,604.17 元,期内利息 5,299,325.11 元,逾期罚息(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53,580,604.1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再上浮 50%
计算)、复利(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 5,299,325.1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再上浮 50%计算);
二、阳光公司赔偿江苏无锡分行律师费 20 万元;
三、郁琴芬、陆克平、陆宇、孙宁玲对阳光股份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 1.75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德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 1.75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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