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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0:49:25 股吧网页版
苏阳光5: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公司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检查义务,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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