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合理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完整;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项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重大投资、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业务外包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研发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一)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行使经营决策权。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经理层负责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重大事项必须报公司党委会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向董事会报告内控制度执行效果。
第十二条 审计部是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施及管理工作,指导各权属公司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对公司及各权属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厂、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限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编制岗位操作规程等方式,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明确职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各部门(工厂、子公司)岗位职责、权限和目标,建立相应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各级授权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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