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400224 证券简称:苏阳光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281 民初 288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分行”)
主要负责人:朱晓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贷款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宇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4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8 月 6 日,阳光股份与中行江阴分行签订了两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阳光股份分别向中行江阴分行借款 8200 万元、
67941007.97 元,借款到期日分别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2025 年 2 月 5 日,借款
利率均为浮动利率。阳光股份与中行江阴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阳光股份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 号的不动产为债务人为阳光股份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上述不动产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
阳光集团与中行江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阳光集团为阳光股份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阳光股份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已逾期,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中行江阴分行
宣布贷款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全部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阳光股份归还中行江阴分行借款本金 71994221.86 元,应收利息1720721.9 元,逾期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
2、判决阳光股份归还中行江阴分行借款本金 67941007.97 元,应收利息1434097.85 元,逾期本金的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
3、判决阳光股份赔偿中行江阴分行律师费损失 15 万元;
4、判决对上述第 1、2、3 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行江阴分行有权以阳光股份设立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 18 号的不动产在最高额本金 40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确认就上述第 1 项债务,阳光集团对截止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本金
71994221.86 元及应收利息 1720721.90 元、逾期本金的罚息 714299.67 元和应收
利息的罚息 17072.36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确认就上述第 2 项债务,阳光集团对截止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的本金
67941007.97 元及应收利息 1434097.85 元、逾期本金的罚息 646078.4 元和应收利
息的罚息 13637.42 元承担连清偿责任;
7、确认就上述第 3 项债务,阳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股份、阳光集团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阴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一、阳光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行江阴分行归还借
款本金 71994221.86 元、支付利息 1720721.9 元,并承担以本金 71994221.86 元、
利息 1720721.9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每满12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加 155.25BP 再上浮 40%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阳光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行江阴分行归还借
款本金 67941007.97 元、支付利息 1434097.85 元,并承担以本金 67941007.97 元、
利息 1434097.8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
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满 6 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