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二五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披露了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4 号中国中期大厦)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董事田宏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8,558,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8,558,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