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400215 证券简称:商业城 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补充协议概况
(一)基本情况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裁定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百货”)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12、216 号的 8 处房产抵偿公司所欠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9.21 亿元债务(上述 8 处房产在本公告中统称为“商百大楼”)。商业城百货与盛京银行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就商业城百货管理和使用商百大楼用于经营期间的使用费及相
关事项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因盛京银行相关工作安排所需,并经盛京银行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拟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中关于商百大楼的交接期限及延期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紧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拟与盛京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各方情况
甲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
乙方:沈阳商业城百货有限公司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将最后交接期限延期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即甲乙双方应当以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为最后交接期限,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能按期接收,乙方能按期交付。
公告编号:2025-041
二、延期接收期间,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相关事项: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延期期间的项目管理费 276 万元,如乙方提前完成资产交接并撤场,具体管理费用按照实际管理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于乙方完成正式交接前支付,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同意,延期期间如商百大楼设施设备突发故障且影响到大楼正常运行,涉及应急维修支出甲方承担;
3、双方同意,后续在商百大楼资产处置或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时,有关接收乙方现有员工事项由双方提前做出安排。
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延期不构成对原协议的违约,甲乙双方均不主张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也不向乙方主张延期期间的商百大楼占用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补充协议,商百大楼的最后交接期限延期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延期
期间由商业城百货继续经营使用商百大楼。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补充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公告涉及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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