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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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0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R新海宜1: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泾茂路 168 号新海宜科技园公司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1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21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9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5,490,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44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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