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09号
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4月1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公告(编号:2025-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25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公告(编号:2025-020),《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
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新海宜科技园公司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8,835,190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新海宜第八届董事会和第八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
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二)表决情况
序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号
同意股数305,718,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反对381,238,069股,
1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弃权11,879,1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审议未通过。
同意股数305,718,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5%;反对381,2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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