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权律师、李新梦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06),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4:00 在普宁市流沙东街
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柏堡龙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亚生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7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到 2025年 5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4,647,02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9.451%,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15,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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