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公告编号:2025-049
证券代码:400203 证券简称:华仪 3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于2025年7月23日裁定受理债权人青岛晟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后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联合管理人,并于2025年9月10日主持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5年10月3日,经公开竞价,确定新有仪控股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1日、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7日、2025年9月18日、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关于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关于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及管理人与新有仪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有仪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5层东塔504-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C8C5AY7C
公告编号:2025-04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有仪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保证金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已足额交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三)重整方式、对价及重整资产范围
1.乙方以总额人民币1.5亿元的重整对价款,有条件受让取得甲方资本公积转增的66,491万股股票,并依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取得原出资人让渡的30,396万股票。乙方合计取得重整后甲方约96,887万股股票(持股比例约51%)。最终持有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乙方应于甲方重整计划被温州中院裁定批准后25日内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重整对价款尾款人民币1.4亿元(即重整对价款1.5亿元扣除1000万元保证金后的余款)。
3.温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乙方承诺利用自身优势为重整后的甲方提供产业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并全面履行经营方案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项下重整资产范围包括甲方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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