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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08:37 股吧网页版
R经纬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7402T;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的关军律师、唐莉律师为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并已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年度考核备案。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本次股东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召集人

1、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刊载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召开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 15: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永昌中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开始召开,公司董事长邵明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仅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载明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对现场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投票文件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689,862,39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97.9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517,454,90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3.49%,其中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172,407,49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4.49%。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及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具体审议议案如下:

1.00 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审议《关于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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