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5年 5 月 2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更正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 14:30 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
区白龙南路 83 号美华荷泰酒店 2 楼美兰 3 厅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
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4,428,69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68%。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47,198,0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6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6,198,3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90%。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 9.1%股份的股东王河、朱盛兰、
陶红、王文娟、王明、吴周华、王文峰、周领风、梁瑞清、李诗阳书面提交的《关于 2024 年度股票分红的临时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股票回购的临时议案》,
提请公司在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
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关于2024 年度股票分红的临时议案》提交至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将《关于 2024年度股票回购的临时议案》不予提交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临时提案的增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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