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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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立顾字第 041 号
致: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玢页律师(执业证号 135010201111256411)和杨譞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2310704575)参加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程序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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