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400191 证券简称:粤泰 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三)诉讼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2025 年 12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 6 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 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 1,212,503,218.58 元。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
关于信达债务 B 包中涉及原债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债务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乌鲁木齐市中院《执行通知书》涉及执行金额及执行费用合计约 3.01 亿元。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寄送的《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资产司法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以物抵债,或资产因产权问题暂时无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认为资产属于无益处置而不申请处置等原因,导致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且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中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成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公司
4、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耿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杨树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7、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林丽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三)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于2019 年陆续收购了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对广州市睿岚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顺翱钧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大连伟宁投资有限公司、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共计 6 笔不良债务(上述不良债务合称“信达债务 B 包”)。截至目前,上述债务合计未还本金为 1,212,503,218.58 元。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寄
送的关于信达债务 B 包中涉及原债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债务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诉讼请求和理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泰嘉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荔弘贸易有限公司、耿鑫、杨树坪、林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2)新 01 民初 466 号民事判决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被执
行人资产司法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以物抵债,或资产因产权问题暂时无法处置,或申请执行人认为资产属于无益处置而不申请处置等原因,导致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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