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 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下旬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审计费用合计 1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支付首笔费用 45 万元,审计完成后,
剩余 105 万元审计费用未支付,中兴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审计服务费(本息合计)108.09 万元,同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公司认为,中兴华在审计过程中未遵守法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类型,导致公司退市,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中兴华返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可以
合并审理,法院已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开庭审理本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91 民初 4227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公告编号:2025-012
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中兴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被告光一科技开具票面金额 45 万元的审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光一科技于原告中兴华履行上述开票义务后的十日内向原告中兴华支付审计费 45 万元;
2、驳回原告中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反诉原告光一科技的全部反诉请求。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苏0191民初4227号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