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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7 15:32:33 股吧网页版
R中潜1:中潜股份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22 号
致: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1月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35-001),《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4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金惠大道30号中潜大厦9楼90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15:00—2025年1月24日15:00,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268,863 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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