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西南证券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
提示性公告
西南证券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 泽达 1”或“公司”)存在如下风险事项:
经主办券商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5)津 0116 民初 7632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6 月 12 日
案号: (2025)津 0116 执 1244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晨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
153780 元及违约金(自 2022 年 5 月 2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990 元,减半收取计 2495 元,由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25 年 11 月 24 日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未能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三、 主办券商提示
相关风险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日常督导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上述风险事项,故主办券商进行风险提示。主办券商发现上述风险事项后要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R 泽达1 未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风险事项进展情况,若有重大进展或新增风险事项将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告知投资者。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
西南证券
202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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