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7 15:32:32 股吧网页版
R腾信1: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400182 证券简称:R 腾信 1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经查,腾信股份不晚于 2021 年 9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
诉通知书》((2021)京 03 民初 875 号),涉案金额 10,387.16 万元,占腾信股份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1%。腾信股份控股子公司青岛数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粤
03 民初 4194 号),涉案金额 11,209 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

徐炜时为腾信股份的控股股东。2021 年 5 月 24 日,徐炜所持腾信股份 5,548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 14.45%。2021 年 7 月 20 日,徐炜所
持腾信股份 6,025.16 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腾信股份总股本的 15.69%。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腾信股份 2020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3 月底,腾信股份青岛分公司以偿还股东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浩基,现更名为青岛金家岭财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的名义,向辽阳市宏伟区颢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颢达)支付 30,000 万元,冲减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 年 4 月初,腾信股份从辽阳颢达收回上述
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 年 6 月底、2020 年 9 月底,
腾信股份同样以偿还青岛浩基借款的名义,分别向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融艺圣)支付 33,200 万元、30,000 万元,冲减对青岛
浩基的其他应付款。2020 年 7 月初、10 月初,腾信股份再分别从辽阳颢达、天津融艺圣收回相应款项,并相应增加对青岛浩基的其他应付款。经查,青岛浩基未授权其他公司代其从腾信股份收取借款本息,未在 2020 年收到腾信股份上述还款。

腾信股份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负债 30,000 万元、33,200 万元、30,000 万元,
相应少记资产 30,000 万元、33,200 万元、30,000 万元,分别占腾信股份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 18.48%、21.68%、20.31%,导致其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一)腾信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