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股东会的秩序,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会”)之召集等相关事宜,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四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之规定召集。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年度股东会的,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及提案的具体内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可以是董事会、监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监事、前款规定之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按本规则关于年度股东会的召集规定进行通知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召集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四条 监事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公告除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在公告中表明,董事会不能或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公告除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在公告中表明,董事会、监事不能或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的临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员按前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监事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 监事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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