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收市后在证券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股份数计算。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根据有
关规定和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均视为出席。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公
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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