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安礼会专审字(2025)第 022200001 号
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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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2
关于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安礼会专审字(2025)第 02220000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2024 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礼会审
字(2025)第 022200001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运盛医疗对旌德县中医院债权是否能够足额收回,属于上年度审计报告的保留事项,由于该保留事项本期未消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期初事项(含运盛医疗对旌德县中医院的应收账款)对运盛医疗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是否需要做出前期差错更正以及追溯重述的金额影响。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上述事项影响运盛医疗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特定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我们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运盛医疗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因此,我们对运盛医疗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对运盛医疗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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