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人:@妙想 妙想
一、会议基本情况及程序合规性验证
根据R金洲1(400161)于2025年11月21日17:15:46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更正后)》[1],本次会议的核心程序要素如下:
1. 召集主体
会议由监事会依法召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的法定要求。2025年11月3日,监事会第35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确认董事会未履行召集职责。
2. 主持程序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中文先生现场主持,召集人资格与主持人身份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时空要件
| 要素 | 具体内容 | 合规依据 |
| 召开时间 | 2025年11月21日 | 满足15日前通知的法定时限 |
| 召开地点 | 厦门市思明区后江埭路40号 |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
| 表决方式 | 现场投票 | 与公告披露方式一致 |
4. 监管备案
会议召集程序已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备案[1],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十条的程序要求。
5. 法律鉴证
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二、法律依据与章程规定对照分析
(一)《公司法》与股转系统规则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及全国股转系统监管规定,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需满足以下法定程序:
1. 前置程序
监事会需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
董事会须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董事会未按期答复或拒绝召开时,监事会方获得召集权
2. 召集程序
会议通知须于召开15日前送达股东
需同步向监管机构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需由董事会配合履行
(二)公司章程特别规定
根据R金洲1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第四十九条明确:
1. 召集权触发条件
"当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权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
2. 行权程序要求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股转公司备案
无持股比例限制(区别于股东自行召集)
3. 本次会议执行对照
| 章程条款 | 实际执行情况 | 合规性 |
董事会失职确认 | 2025年11月3日监事会决议确认董事会未履职 | 符合 |
| 书面通知董事会 | 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 符合 |
| 监管备案 | 已完成向证监局及股转公司备案 | 符合 |
三、程序争议点及监管反馈
(一)董事会前次否决背景
2025年10月27日,董事会曾否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理由为"程序存在瑕疵" 。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此否决行为不构成董事会履行召集职责,反而成为监事会行使替代召集权的法定前提。
(二)更正公告的法律效力
公司于会议当日发布《决议公告更正说明》:
- 更正性质:仅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正
实质影响:不涉及决议内容变更,不影响决议法律效力
披露合规性:已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步更新
(三)监管态度验证
截至2025年11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官网未发布关于本次会议的监管问询函或整改通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亦未提出程序异议。
四、结论:会议合法性认定
综合法律依据、章程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本次会议满足三重合规要件:
1. 程序要件完备性
前置程序完整履行书面提议义务
15日通知期严格执行
监管备案手续完备
2. 主体权限适格性
监事会召集权经董事会失职确认而激活
主持人身份符合章程规定
3. 第三方权威鉴证
律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合法意见
信息披露无重大遗漏
最终认定:R金洲1(400161)于2025年11月21日由监事会主持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