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400139 证券简称:R晨臻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5-025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资产租赁及使用价款人民币 40,400,000 元及仲裁费。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桃仙街 43 号 4 单元 1 层 3 号 459。
法定代表人:陈玲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房巍,辽宁旅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申请人:刘德群,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508114613。
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炮台镇高家村蒋岭屯 175 号。
3.被申请人: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秀岩,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兆伯,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钰琳,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资产租赁、商标许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关于资产租赁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和《关于资产租赁和商标许可使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旭笙海产未按协议之约定按期全额向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价款,现付款期限已到,但旭笙海产尚欠 4040 万元未予支付。
因旭笙海产欠公司海产租赁和商标使用款逾期未付,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提起仲裁的议案》,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旭笙海产向公司支付资产租赁和商标使用价款 4040 万元。大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公司诉旭笙海产租赁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25]大仲字第 1029 号、[2025]大仲字第 1030 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相关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为尽快回收历史账款,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仲裁拟调解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遵循相互谅解、共同协商的原则,与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在大连仲裁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上述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1)。
三、裁定执行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编号为[2025]大仲字第 1029 号、[2025]大仲字第 1030 号《调解书》。经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刘德群、旭笙海产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双方共同向申请人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 8,000,000.00 元整(大写:捌佰万元整),
付款期限: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同时放弃向二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合同项下
的其他全部权利。
(三)在二被申请人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全部争议即告终结,各方基于案涉协议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本案仲裁费共计 424,338 元,减半收取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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