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关于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接受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欣律师、李张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 8 号 32 层
3203 单元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成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1 日 15:00。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451,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50%。经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451,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85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5年 5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及《关于补选董事的议
案》。其中,《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为临时提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22.57%股份的股东刘欣宇书面提交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的临时提案》,提请在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同
意将股东刘欣宇提出的以上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经审核,公司本次临时提案的增加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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