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审计委员任期届滿可连选连任。成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后方可辞去,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有);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除前条规定的职责外,审计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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