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其职权时,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公司章程》已有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每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现场会议召开日的前一自然日的 15:00 至当日 15:00。
第五条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由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关于身份证的法规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公司应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第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提出提案的人或机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提出改变募集资用途提案的,应在提案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股东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十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出席公司股东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已入场的,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退场。
第十三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中途退场。
第十四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严重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携带宠物者;
(六)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第十五条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十六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第十七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第十八条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主持人确定发言者的先后顺序。
第十九条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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