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原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后制定了本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低成本和高效益为基本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管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亦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应就此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应在同一专户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立即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安排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项目投资的实施应当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含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其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公司总经理职权范围的,应按公司相关内部决策制度的要求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的所属项目名称、具体用途、金额、用款计划、款项提取或划拨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
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决策制度确定的权限划分,在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和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范围内,具体负责募投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募投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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