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400122 证券简称:域潇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收到对外担保申请时须组织召开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立项,立项须说明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经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意后批准立项,立项后公司组织成立担保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执行和具体实施。实施小组应包括董办、财务部、审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各部门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配合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对外提供担保后,及时做好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必要时再提请公司股东会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担保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应将公司是否严格执行本制度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并将结论写入内审报告。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十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各部门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配合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财产价值报告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立项,立项须说明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经董事长及总经理同意后批准立项,立项后公司组织成立担保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执行和具体实施。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同意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书面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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