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400122 证券简称:域潇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 政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1、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
2、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净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50%,且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审议担保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