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对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 于 对 上 海 域 潇 稀 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2 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非 标 准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的 专
项 说 明
永证专字(2025)第 310194 号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域
潇稀土公司”或“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5)第 146124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公司对持有的某参股公司股权采用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域潇稀土公司资产负债表日该参股公司余额 4.81 亿元,占域潇稀土公司资产总额的 49.49%。因该参股公司无法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数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及适当性,无法判断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二)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所述,2024 年因执行与关联方签署的远期合同导致 2024 年度大额亏损。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事项影响域潇稀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多个项目,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域潇稀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调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我们对域潇稀土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也未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三、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四、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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