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上海通券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55 号 840 室
电话:86-21-68683598 传真:86-21-68683200
1
上海通券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下称“《披 露办法》”)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
4、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披露办法》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包
头稀土高新区亚朵酒店会议室(内蒙古包头市高新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