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400110 证券简称:天翔 5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四
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川 0113 执 1936号,现将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与控股子公司简阳
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水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情况,
具 体 内 容 详见 公司 在 全 国 中 小企业股 份 转 让系 统指定 信息 披露 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
院(2022)川 0113 民初 1977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被执行人简
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简阳市水务局应收到期款项中的 200,000,000 元(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期限:叁年。
公告编号:2025-044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川 0113 执1936 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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