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08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填写《内部信息暂缓与豁免
披露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以及期限,并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二)《内部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登记审批表》应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字,并经董事长审批后与相关知情人名单一同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三)相关知情人员应就暂缓或豁免事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 □信息披露豁免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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