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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2:40:20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四川
真知灼见
发表于 2025-02-14 21:19:26 发布于 山东
水皮先生对康得新案的评论中,确实提到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发展碳纤维产业(如康得集团旗下的康得复材项目)并“做成了”,但监管部门与破产管理人对挪用资金的金额、用途未予充分披露或追责。这一现象背后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制度漏洞和现实执行难题,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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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资金与碳纤维项目的关联**
1. **康得复材项目的背景**
康得集团(大股东)通过挪用康得新的资金,投资了碳纤维相关产业,例如其控股的康得复材(后破产重整)。碳纤维是当时国家重点扶持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一度被包装为“技术突破”和“战略布局”,甚至获得地方政府支持(如山东荣成碳谷项目)。
- **表面合理性**:碳纤维项目具备产业前景,资金流向看似符合“战略投资”,掩盖了挪用本质。
- **实际利益输送**: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自身控制的产业,既获取政策红利,又巩固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控制。
2. **“挪用成功”的双重含义**
- **项目落地**:碳纤维生产线确实建成,部分产品进入市场,形成表面上的“成功”。
- **资金洗白**:挪用资金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如虚假采购、关联方借款)注入项目,形式上可能被包装为“合法投资”,增加了追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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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与破产管理人未明确金额、用途的原因**
1. **资金流向的隐蔽性与复杂性**
- **多层嵌套与关联交易**:资金通过壳公司、虚假合同、跨境支付等渠道流转,最终进入康得集团控制的碳纤维项目。例如,康得新账面资金通过北京银行“归集”至集团账户后,再以“投资”名义注入康得复材,中间可能涉及多级关联方,形成资金闭环。
- **审计与取证的障碍**:监管部门需依赖银行流水、合同真伪等证据,但康得新案中大量文件被伪造或销毁,且关联方拒不配合(如部分交易对手方为海外空壳公司),导致难以还原完整链条。
2. **制度性漏洞与监管权限限制**
- **资金归集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北京银行与康得集团签订的“现金管理协议”允许集团归集上市公司资金,此操作在形式上符合银行规则,但实质上违反《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的要求。监管部门对此类金融创新工具缺乏事前审查机制,事后追责也面临法律争议。
- **行刑衔接不畅**:资金挪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刑事立案需达到“证据确凿”标准,而民事破产程序优先解决债务清偿,导致刑事调查与破产程序脱节,资金用途难以在破产清算中被重点追溯。
3. **地方利益与行政干预**
- **地方政府的保护倾向**:碳纤维项目作为地方重点产业,可能获得政策扶持甚至财政补贴。地方政府为维护项目稳定或避免追责,可能对资金流向调查施加隐性压力。
- **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困境**: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核心任务是公平清偿债务,而非深挖资金挪用细节。若追查大股东责任会拖延破产进程或引发诉讼风险,管理人可能选择“搁置争议、推进清算”。
4. **中小股东维权乏力**
- **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缺乏调查权,依赖监管和破产管理人披露信息,但后者无动力主动公开敏感细节(如涉及银行、地方政府的责任)。
- **索赔优先级低**: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股民索赔,即使挪用资金被确认,追回的资金也可能先用于偿付其他债务,而非补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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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皮观点的深层批判**
水皮先生对这一现象的批评核心在于:
1. **“合法外衣”下的利益输送**
挪用资金被包装为“战略投资”,利用制度漏洞(如银行现金归集协议、产业政策支持)逃避监管,凸显中国资本市场“实质违法”与“形式合规”的冲突。
2. **监管问责的象征性**
监管部门对康得新案的处罚集中于上市公司及个别责任人,但对协助资金挪用的银行(如北京银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缺乏追责,导致“罚小放大”,未能触及系统性腐败。
3. **破产程序的形式化**
破产重整以“挽救企业”为名,但未彻底清算历史问题(如挪用资金用途),反而可能通过“债转股”“资产剥离”等操作,变相掩盖大股东责任,使中小股东成为最终埋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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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解决路径与反思**
1. **强化资金穿透式监管**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至实际项目),并对“存贷双高”“异常关联交易”等风险信号实施动态监控。
2.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对银行、审计机构在资金挪用中的“配合”行为追究连带赔偿责任,打破“形式合规即免责”的潜规则。
3. **改革破产法律制度**
赋予破产管理人调查历史违规行为的强制权限,并将股东利益赔偿纳入清偿优先级。
4. **推动集体诉讼制度**
允许中小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直接追索大股东及关联方责任,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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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康得新案中挪用资金用途的模糊化,本质是多方合谋下“合法伤害权”的体现。水皮先生的批判指向资本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生态——造假者利用制度漏洞获利,而监管与司法程序因技术障碍、利益纠葛或动力不足,未能彻底纠偏。唯有通过系统性改革(如强化穿透监管、严惩共谋机构、完善民事赔偿),才能遏制此类“挪用做成”的荒诞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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